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交易与市场部发布声明,明确了《证券交易法》规则15c3-3(b)(1)对加密资产证券的适用性。声明指出,若经纪交易商满足以下条件,监管机构将不反对其认定自身对客户账户内的加密资产证券拥有物理占有或控制权:

  • 访问与转移能力:具备直接访问加密资产证券并在相关分布式账本上转移资产的能力。
  • 技术风险评估:执行书面政策,以评估分布式账本技术及相关网络的特性与风险。
  • 风险规避:当知悉相关技术存在重大安全或运行问题时,不得认定自身占有该资产。
  • 私钥保护:建立内部控制,防止私钥被盗、丢失或遭未经授权使用,确保除自身授权外他人无法访问。
  • 应急计划:确保在区块链故障、51%攻击、硬分叉或经纪交易商破产等情形下,资产能持续安全保存并转移。